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蒋某承揽了李某位于长沙市装修的油漆工程。之后蒋某按照李某要求完成油漆工程并交付工作成果,但李某只向蒋某支付了部分承揽工程款。经蒋某多次催要,李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蒋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写明:“李某欠蒋某某某工地油漆工程款总计57840元,归还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对于另外的4000元欠款,李某与林总对完账后如期归还;对于上述欠款,若李某没有如期归还,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李某承担。”李某出具上述欠条后一直未向蒋某支付上述欠款。
二、律师观点
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欠条等证据材料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根据蒋某提交的欠条所载明的内容,结合蒋某的陈述,足以证明本案欠款为油漆工程款,属于合法债务,李某应当按约向蒋某清偿。但关于欠款金额,该欠条共载明两笔款项,其中4000元的欠款,根据欠条中所记载,需要李某与“林总”对完账后才能确定,现蒋某无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账完毕,在本案中法院可能不予认可。另一笔57840元,欠条明确载明系李某尚欠蒋某的油漆工程款,没有附相关条件,双方约定的归还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现无证据证明李某已经向蒋某偿还,故李某应及时偿还蒋某油漆工程款57840元。
三、审理结果
本律师代理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向蒋某支付未付工程款57840元及本案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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