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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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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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作者:马艳杰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0次举报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可以,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可获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重赔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误工费。

一、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1、可以,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可获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重赔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误工费。

2、如果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暂时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平时工资的100%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休假期间应当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治疗期间,由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是一种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经济救济。劳动者在工伤期间,如果由于工伤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适当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误工费。

3、获得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需要经过相关程序的认定和申请:一旦工伤认定成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马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原则,受到委托人的一致肯定。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