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综合评分:
5.0
(来自3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代理借贷纠纷民事案件,成功判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72447元,并让对方承担律师费!

发布者: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广东XX律师。

  被告:王X,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周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偿还周X借款本金386059元及利息(2张借条记载金额中包含利息为106418元,另外以38605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9886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为12345元);2、判令王X支付周X律师费20000元;3、判令王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7月14日,王X以资金周转等多种理由向周X陆续借款,周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将信用卡借给被告刷卡的方式累计借给王X共429500元,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5日王X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方式共还款43441元。2019年7月26日,王X向周X出具2份《借条》,其中一份记载“王X承认欠款472447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按信用卡账单及贷款金额分期还款,逾期违约金按借款总额10%、借款人需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另一份记载“王X承认欠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利息年利率为10%,逾期违约金按借款总额10%,借款人需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经统计两张借条金额合计492477元,其中本金部分386059元,利息10641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借条约定,王X还应偿还周X本金386059元,利息106418元,并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9866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为12345元。经周X多次索讨,王X至今未还本付息,周X诉至法院。

  王X未予答辩。

  周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周X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金额为472447的借条一张,其金额与双方实际资金往来金额及合理利息相符,能够证明周X与王X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于2019年7月26日结算后,王X向周X出具了金额为472447元的借条,约定于2021年5月20日归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一张,该证据内容无真实的资金往来支持,且同日内出具两份借据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XX银行信用卡借款还款明细表、两份XX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能够证明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6月15日,王X用尾号为1338的信用卡消费透支30000元授信额度,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6月用尾号1356的信用卡消费透支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4、建设银行信用卡借款还款明细表、建设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能够证明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5日,王X刷卡消费透支33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5、中国XX银行还款明细表、两份中国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周X自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5月15日,通过建设银行分8笔向王X转账共2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6、中国银行借款还款明细表、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能够证明周X通过转账方式自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月9日分3笔给王X借款279000元,王X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7月9日分11笔向周X转账还款共19682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7、微信借款还款明细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能够证明2019年5月27日周X通过微信向王X转账500元;王X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5日,通过微信还款10笔共计23759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8、支付宝借款还款明细表、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能够证明周X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7月14日,通过支付宝分3笔向王X转账1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9、短信截图,能够证明周X向王X追讨欠款,王X拖延还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10、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能够证明周X花费律师费2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7月14日,周X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将信用卡借给被告刷卡的方式累计借给王X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1093157),一直以来秉承真诚、务实、高效、专业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4X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