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没有学过法律的人都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简单的12个字,究竟有着怎样的内涵,我们似乎没有深究过。“事实”是怎样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法官在判案时,只能就现已存在的证据和事实来了解全案发展的经过,因为不是当事人,不能再次亲历案件的发展过程,客观事实不能再现,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说到这里,我们又有疑问,究竟是“客观事实”更真实还是“法律事实”更真实,无可否认,“客观事实”才是最真实的事实。
最近遇到两起派出所已经立案侦查并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先来说说第一起。第一起是一群未成年聚众斗殴的案件,第一次看到卷宗的时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我的当事人更是“首要分子”,要定罪似乎是铁板定钉的事情。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案件的情况,所以我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因为年纪确实比较小,在伙同他人犯案时天不怕地不怕,在大是大非面前还是能摆正自己的态度。当一个不足18岁的少年唯唯诺诺的站在我的面前(侦查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也让我对卷宗里描述的少年的初步印象有了改观,并非是一个大恶之人,而且取保后也在打工,尚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也让我对尽全力帮他的念头逐渐加强。
据犯罪嫌疑人的描述,和案件的基本情况还是比较相符,并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很良好,在该案中没有人员伤亡,主观恶性不深,我认为对社会的影响性是有,但确实影响不大。和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后,对方并不认同此事的社会影响性较小,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是多次聚众斗殴,而且还有成年人的参与,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斗殴时都使用了武器。每次斗殴都叫了汽车接送,在乡镇上大摇大摆的闹事,具有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和检察官没有达成共识,我只能继续从案件的事实上找突破口。正如我上文所说,不论是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律师也好,我们没有亲历案件的发展,只能了解案件的法律事实。犯罪嫌疑人正好参与了3次斗殴事实,但作为组织者只有一次,最后一次还没有开始殴打行为就已经被派出所抓获,而且派出所对第二次斗殴只收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没有其他证据作为支撑,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的,所以我决定从这一点下。我还从犯罪嫌疑人母亲处了解到,参与者几乎都是他们当地的熟人,事后,犯罪嫌疑人母亲带着犯罪嫌疑人到各家去走访道歉,也取得了谅解,这些证据侦查机关都没有收集。了解了更具体的情况,也收集了部分证据,和检察官的再次沟通就有了筹码,幸运的事,最终我们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第二起是醉驾,犯罪嫌疑人酒量好,在大量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从老家开车回县城。因知晓最近查的较严,而且主要在某几个路口查酒驾,还故意选了个偏僻的路径回家。可能是运气不好,偏偏在这条偏僻的小路上就遇到了查酒驾。虽然当时犯罪嫌疑人饮酒确实过量了,已经达到了醉驾的标准,但一是没有导致事故发生,二是犯罪嫌疑人当时也确实神志清醒,很快就办理了取保。这个案子和上一起就有本质的区别,一方面是我们国家一直都在大力打击酒驾醉驾的行为,第二是当时被当场抓获,且酒精含量已经大幅度超标。我介入的时候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了解当时的酒精测量含量后,我瞬间也乐观起来,虽然含量达到了标准,但并非一点努力的余地都没有。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妻子患有重病,全靠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维持,如果这次犯罪嫌疑人被追责,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就没有了。在这件事情上,我打算走打温情牌,我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写了一份悔过书,让其交到检察院,先表明自己的认罪悔过的态度。之后我再介入,和检察官沟通,从“客观事实”聊到“法律事实”,所幸,最终我们也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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