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2日 19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该案中XXX、XXX挂靠眉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某一工程,XXX出面向向XX借款(向与XXX关系甚笃),向XX借给XXX100多万,实际上是XXX与XXX共同使用的,挂靠书上只有XXX一人的签名,XXX另行以被聘用的管理人员参与该项目,每个月支付固定的工资。
每年XXX与XXX都要向向XX支付利息及一定的本金,并收回原始借据,目前向XX的手里只有一份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有一条写的是XXX担保其中18万,现在XXX只承认自己是担保人,不承认自己是借款人,并由此作为抗辩。
2、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保证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或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而XXX在协议上并未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而是在借款人出签字盖章,XXX应属于借款人,而非担保人身份。
向XX是看重与XXX的朋友关系才向其借款,XXX也是以借款人身份借款,两兄弟开发项目,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建议
我们目前查到被告方有房产和资产,正在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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