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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VS劳务关系,直接影响承担责任的比例

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9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简介

叶某在农村老家准备修建一栋2层楼的农村自建房,主体工程承包给了农村的专门修建自建房的邻居。叶某的侄儿在成都开了一家装修公司,手底下有专门贴砖的工人,正好叶某也需要请人来贴砖,叶某的侄儿就把同公司手艺好的雷某推荐给了叶某,相当于雷某就在外接了私活。叶某提供材料,雷某提供手艺,负责叶某两层自建房的贴砖项目,双方谈好了每平方米贴砖的价格,至于雷某用多少时间来贴,再找多少个人来帮忙,叶某都不再过问。工程进行到后期,雷某因为要赶进度,把自己老家的兄弟毛某找来帮忙,毛某刚来不到两天,在贴砖时因为踩踏的踏板断裂,毛某从踏板上摔下受了伤。毛某受伤后,叶某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支付了2万元的医药费。毛某出院后,将叶某起诉到法院,当时提供的评残等级是9级,毛某要求的赔偿金额是40万。

2、律师讲

站在我们律师的角度,这是一个典型的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的定义,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合同要求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合同双方居于同等地位,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毛某一纸诉状将叶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与叶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首先,叶某是包料,雷某是包工,雷某在庭审中也是认可叶某不过问贴砖的进度,试问,如果是劳务关系,哪个雇主不愿意节约成本。其次,雷某找毛某过来一起贴砖是没有经过叶某同意的,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契约,这一点上也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最后,通过我们查阅评残的司法鉴定书,毛某的鉴定时间不符合要求,经过咨询法医,毛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过高,因此我们申请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毛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加上毛某是农村居民,他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又无法提供自己是城镇居民的证据。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雷某作为被告。

3、案件结果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村民修建住宅,除二层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外,其他住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叶某修建的房屋仅两层楼,不需要具有资质的机构来修建。雷某承接的仅是自建房中的贴砖项目,在主体工程都不需要资质的情况下,作为辅助项目的贴砖工作应该更不需要资质。叶某在选任上不具有过错。毛某作为劳动者,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应当是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应具备安全注意义务,知道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并应采取措施尽力避免,但其在工作时未栓安全绳,未戴安全帽,无视安全生产规范,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雷某作为雇主,雇佣毛某从事生产活动,应当承担毛某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毛某自己承担30%的过错责任,雷某作为雇主承担50%的责任,叶某作为定作人不具有过错,但因踏板是叶某家的,叶某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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