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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纠纷,与履行公共职能的企业之间的诉讼博弈

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7日 17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先简要说一下此案件的前因后果,大概在2007年左右,某县城新修建了一个小区,当时是一个个体老板挂靠开发商修建的,个体老板私人名义设立了一个消防水户头。后来小区进驻了物管,消防水户头理应归物业公司管理。2007年至2017年,该小区换了很多物业公司,直到2017年底,我代理的被告新设立了一家物业公司,进驻了该小区。因为之前管理都不规范,每一家物业进驻时都没有进行交接,案涉的消防水户头在什么位置也没有人清楚。秉着负责人的态度,我的当事人入驻时就多次到供排水公司进行咨询了解,但不知具体是什么原因,次次都被告知没有消防水户头,而且也没有计费。2020年该消防水管发生过一次爆裂,流失的水量相对较多,该公司到今年突然就告知我的当事人要承担20多万的水费。直到2021年4月份,收到开庭传票,供排水公司起诉了修建该小区的个体老板和我的当事人。

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只有一份案涉水表的计量信息,记载的数据是从2019年开始,对方该消防水表产生水量的时间就是从2020年水表爆裂开始,在爆裂之前没有记录,也没有水量流失。原告方给出的没有记录的原因是计量为零就没有记录。个体老板在第一次答辩时主张户头申请上的合同签字人不是本人所签,原告方表示认可。我方第一次答辩时主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仅承担管理、维护等只能,而事实上物业公司是履行了相关职能的。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使用人,而且物业公司并非合同主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一直未主张相关权益,其自身具有较大的过错,无权要求支付滞纳金等。加上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后,是和社区工作人员和小区业委会成员一起到过原告处了解案涉水表的情况,是原告自身未履职,现在无法找到之前的物业公司,就把责任全部推到了我的当事人身上。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限,不能提供2019年之前查询水表的记录,就不能证明案涉水表在2019年之前未使用过。我的当事人在入驻该小区后,该小区是未发生过消防事故的,除了2020年爆裂过一次,在第二天就修好了,不可能一夜之间就流失了价值几十万的水。

因为争议过大,我们有了第二次庭审,在开庭之前,原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系该公司员工,负责查抄案涉小区的消防水表,原告想以此证明2019年之前他们是查抄过水表的。我方也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一人系物业公司的保安,拟证明没有看到过原告派人来抄过水表,另外一名是案涉小区的业务,在我的当事人刚刚入驻案涉小区时,消防水管就漏过水,直接导致其房屋受到侵害,所以案涉消防水表在2019年之前的计量不可能为零,原告完全就是在说谎话。其证人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查抄记录,在案涉水表的登记栏里没有记录起始时间,没有记录案涉水量为零的时候,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是零就没有记录,但是该表上还是其他户头的记录,其他户头为零的同样做了登记,两者相互矛盾,其证言完全不值得采信。加上其不能提供之前查抄的记录,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我方又能证明案涉小区的消防户头在2017年之前就发生过漏水,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我方适当为原告承担50元的诉讼费。

2、律师点评

该案的争议其实是挺大的,我方虽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法官认为两名证人与我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的采纳度较低,所以需要结合庭审中的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认定,首先原告未申请鉴定案涉水表发生计量的时间,因为其知道是因为未履职造成了,现在是指向找个人出来承担责任。其次原告公司申请的证人说话前言不对后语,也综合印证了我们的证人的证言,因此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所以,法庭上的说话举证的艺术真的很重要。我作为被告物业公司的律师,只参与了第二次庭审,对于第一次庭审物业公司的表现是存有疑义,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庭审的技巧,很同意把赢官司打成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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