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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被告人“打掉”一个罪名,减轻罪行,与办案机关在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之间的博弈

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7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

接到此案的原因是一审判决中,其中一名被告人上诉,上诉到二审后程序错误发回重审,全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全部都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我此次的辩护就是为指定的当事人进行。此案中还涉及公司犯罪,案情是公司承接某地公益性公墓修建,期间缺乏资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想吸纳股东入股,但因为没有取得政府的正式批复,同时为了展示公司实力,既伪造政府公文,又伪造金融票证,制造公司具有经济实力的假象。伪造公文和票证等事宜,我的当事人都有参与,第一次一审是判决两罪成立,刑期是一年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了被指控上述罪名外,还涉及非法集资等几项罪名,最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中几项罪名不服,上诉,又因为程序错误,发回了重审。

2、律师点评

我们接到案件后,首先必须要会见当事人和阅卷,两者既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开,我选择的是先和当事人沟通,了解到了基本情况后,再到法院阅卷。但第一次和当事人的沟通并不是很顺利,一开始法律援助中心为我的这名当事人黄XX指派的是另一律所的律师,临到开庭前会议时,该名律师因要办理其他事宜而退出,我是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接收的案件,开完庭前会议就和当事人联系。黄XX对安排律师进行辩护很抗拒,一方面是认为律师对案件的作用不大,二是认为不花钱的援助,律师也不会用心帮助。可能是经过了思想的博弈,最终黄XX同意我为他辩护,我们沟通之后,根据沟通的结果到法院进行阅卷,主要就两者不相符的情况进行审核验证。其中有争议的罪名是伪造金融票证罪,黄XX等人是对银行的存取款单进行的伪造,翻阅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我在银行多年的工作经验,我方认为黄XX的行为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存取款单不具有金融票证的属性。后通过和法院办案人员沟通,再联系检察院,最终达成共识,去掉了伪造金融票证一罪的指控。一审改判我的当事人黄XX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罪,有期徒刑改判为拘役半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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