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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来了,小孩子玩水溺亡,谁的责任?

发布者:查方燕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597人看过


烈日炎炎,下水玩耍一番,不仅可以一扫夏季的闷热,还能强身健体。但是玩水虽好,安全可要放在第一。特别是不懂事的孩童,缺少大人的看护,随意跑到野外水域玩耍,溺亡惨剧年年上演。

结论:艳艳案发时已满七周岁,应知道水道危险的常识,尤其是水库在溢洪道周围已设置铁网围栏,其危险性一目了然。艳艳擅闯由铁网围栏保护、挂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属“自甘冒险”行为。

4名孩童去水库玩耍,2名溺亡,家属向同伴及水库索赔。

案情介绍:2018年2月7日约13时至14时,艳艳(7岁)、小强(11岁)、小高(9岁)、小威(11岁)结伴在水库周边游玩时,进入了水库放水闸的泄水区域。四人在放水闸一级水池斜坡上玩耍,艳艳看到水里的鱼,想去抓,没想到脚底一滑就落水了,小强伸手想把艳艳拉上来,不料自己也掉入水中。小高和小威看到同伴落水吓坏了,赶紧来到落水的位置,准备下水救同伴,但没成功。最后两人意识到危险,跑到高速桥底寻求大人帮助,后来两名大人来到水库旁开始打捞,可艳艳和小强均已溺亡。

(涉案水库旁的警示牌)


争议焦点:“溺亡”事件中多方主体的责任问题,尤其是水库的责任问题。

法院:自甘风险,自负其责

涉案事故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本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民法典施行前,“自甘冒险”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可循,在民法典施行后,才明确规定了“自甘冒险”责任自负。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本案符合“自甘冒险”的相关特征,因而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事发地位于水库溢洪道上的消能冲坑,属水库防汛泄洪的工程设施。水库的法定职责是负责防洪防汛、水库枢纽维护及运行管理、库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资源及工程设施,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范围,该水库的消能冲坑亦不属于该法律条文规定之下的公共场所,因而水库并不负有该法律条文规定之下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即便如此,水库在溢洪道周围设置约1.7米高的铁网围栏,将之团团包围,水(池)道与围栏之间的岸堤宽约半米,平时亦有工作人员沿该岸堤进入到水池作业。水库在围栏铁网上挂放有“水深危险、严禁下水”的警示牌,并对事发场所执行日常维护、管理、巡查工作。至于铁网围栏有一残破缺口,并不意味着外人可罔顾其所提示的危险,擅自闯入。可见,水库虽不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事发场所已采取充分安全措施以作防护,因此艳艳父母主张水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艳艳案发时已满七周岁,应知道水道危险的常识,尤其是水库在溢洪道周围已设置铁网围栏,其危险性一目了然。艳艳擅闯由铁网围栏保护、挂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属“自甘冒险”行为。如果说艳艳未能认识到其危险性,则应归咎于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没有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疏于看管的监护过失,艳艳的溺亡,是其“自甘冒险”的行为和其父母监护过失的共同原因导致,应自负其责。

裁判结果: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艳艳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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