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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识、相恋、结婚、离婚全过程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查方燕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52人看过



男女相识、相恋、并走进婚姻、结婚、离婚。这是围绕着男女相处的全过程,有些人走到了相识就没有继续,有些人到婚姻终止,还有一些人走完全过程到离婚。这个可能大家都有一点熟悉,因为是经常遇到、看到、听到。可其中的法律问题大家可能并不是很清楚,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从相识,到恋爱到婚姻再到离婚中的法律问题。了解一下如何在男女相处过程中保障自己最大的权益?

 

 

 

 

一、谈爱时送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

在恋爱阶段,恋人之间为了表达心意会互送礼物,尤其是男生在刚谈爱阶段送起礼物来不手软,可热恋期过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想继续在一起,那这个时候,前期送出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赠与财物系基于双方之间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身份前提,此种特定身份下的赠与相较一般赠与有所不同,其并不是完全以“无偿”为特征。对于恋爱期间赠送小礼物小风扇、乐高积木、一束鲜花)等用于表达爱意、联络情谊的赠与,或者双方用于吃饭、旅行等日常性消费,系具有道德意义的一般赠与对于此类赠与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送出云了就送出去了,一般不能主张返还。而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其实质隐含了赠与方为缔结婚姻之目的,受赠方对此种目的亦是心领神会,若最终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则一方占有大额财物失去合理性基础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

 

二、彩礼什么情况下可以退?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就是说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一种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睡在了一起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也要退);还有一种是办了登记手续但未睡在一起;还有最后一种是婚前给太多了导致后期生活不下云的,也可以要求退彩礼。总之一句话,就是要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睡在一起,并没有因此导致生活困难,才不适用退彩礼。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后,生活过一段时间后,男方不想结婚了,女方一般是不愿退彩礼的,如果是女方不想结婚的,彩礼一般会退的。这和法律规定有一定差别。

 

 

 

三、结婚的条件?

1.男大于22岁,女大于20

2.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没有犯不应当结婚的病(实践上是指患性病未治愈的;重症精神病;先天痴呆症;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可代办,必须亲自)

符合以上4条的就可以结婚,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还有很多人男不到22,女不到20就结婚了(一般是指在农村请喝喜酒),事实上并没有领结婚证,这种“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一起生活了很多年形成“事实婚姻”,现行法律当中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词,不认可事实婚姻。

 

四、离婚

有一句话是说,中国的婚姻法不叫婚姻法,叫离婚法。可见离婚在婚姻法中的重要性。其实很多人用到婚姻法的时候都是离婚的时候。

1、离婚方式分为两种:一: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果两人都自愿离婚,双方协调好了财产和子女问题,两人亲自(不能由他人代替)去婚姻机关机关申请离婚即可。二:一方非自愿离婚(也称为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是不直接判离的,原告要再等6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会判离婚。

2、哪些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虽说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也不是完全自由,得有个度。《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个法条是约束男方的,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都是女方最脆弱、最需要人关心、呵护的时候,如果这个时候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是道德的要求。当然,在此期间女方想要离婚是可以的。还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一般是指,女方肚子里的孩子确定不是男方的,比如说男女分开在两地1年多未见面,而女方怀孕了5个月。

3、离婚后的子女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个具体情况是指,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

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养子女的等等。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当然也可以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4、离婚后的财产问题

很多人都关心这个问题,财产分割确实是离婚当中很重要的事情。夫妻之间如果有约定分别财产制,那就按约定处理,可一般中国人不会去做这个约定,如果没有那就法定制,那就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先生在工作赚钱养家,太太在家照顾小孩家庭,先生挣得每一分工资,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太太都有处理权。不会因为钱不是太太挣的她就没有处理权。如果先生挣了100万,离婚的时候一般是每人50万元。那大家也都知道,有些是个人财产,有些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工资、奖金;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只要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均可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无论有有无过错。哪些情况算是生活困难呢?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

 

6、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7、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离婚隐藏、转移财产的发生率非常高,可能当下并没有发现,离婚后才慢慢发现,不管离婚后几年才发现都可以再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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