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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在娘家分得征地补偿吗?

发布者:查方燕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962人看过


从古至今都流行着一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俗话,在我国无论是农村地区还是城市地区,因受观念的影响,现在仍有不少老一辈的人或是村集体的人认为,既然都嫁出去了,那么在征地时,就没有再回来分集体财产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况其实归根到底就是一种重男轻女的思想。


但也正是因为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导致了很多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吃了亏。那么外嫁女是否能在娘家征地时获得补偿呢?凯诺律师告诉你以下几种情况外家女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一是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分配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民主商议原则、平等分配原则以及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在土地征收时,因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所以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因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以也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是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的份额。也就是说,只要外嫁女户籍还在本村的,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便是“外嫁女”,也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二是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三是“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四是“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


所谓的再外嫁女就是,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再次改嫁、再嫁。对于这种情况的再外嫁女,如果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分配资格。


五是户籍留在本村集体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资格,村规民约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或政策产生冲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障。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存的根本,因此,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相关补偿,且被征收土地也确实存在“外嫁女”的情况,那么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不应该剥夺她们的权利,


而且我国许多的法律中在一定程度上都保障了出嫁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对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凯诺律师认为,即使妇女出嫁,如果在其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退出原居住地时,就应该享有同原居住地村民的同等权利,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土地的妇女仍享有获得合理补偿款的权利。


除此之外,在今年年初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再次明确了,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不过还是要提醒大家,外嫁女是否能分得征地款,这与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当地的征地政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如果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咨询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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