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湖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公司)与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曾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了一份《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由上海公司委托湖州公司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对湖州市某小区的44台电梯的运行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维保费用为176000元。2016年8月10日,双方又再次签订了一份《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继续由湖州公司对上述44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维保费用为51300元。当前湖州公司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上海公司一直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遂湖州公司于2016年12月停止了维保工作。此后上海公司一直以公章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维修款,现湖州公司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全权负责此事。
承办过程: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随后指导湖州公司进行了证据搜集。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我所律师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后,被告未按约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电梯日常维修、保养服务,均由上海公司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上海公司提交的《立案告知书》及相关报案材料,律师认为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判断,所涉及合同相对方均与本案不同,且公安机关对此尚未有结论,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也无法达到上海公司想要证明的目的。本案于2018年1月16日在南浔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抗辩意见未被法庭予以认定。
一审判决:我们于2018年2月5日收到胜诉判决,上海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承担全部维保费及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
律师心得:要毫无保留地向法官提供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让法官能够接受律师的正确观点。代理律师在起诉时,已经全面地了解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并不会像代理律师一样熟悉本案。因此,代理律师充分地提供证据,包括相应的法律条文,这对法官快速熟悉案件情况有着重要作用,能够使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