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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XX公司与重庆市XX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珠海XX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纯卡歌城、被告陈XX、被告重庆XX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XX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珠海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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