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李某和陈某经网络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李某拉陈某一起去医院检查治疗,陈某推脱不过,才告诉李某自己从小确诊患有重大遗传性疾病,无法生育,无法医治。李某认为陈某取了自己,意欲销如果他们的婚烟被散,同间所得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54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54条对婚烟无效和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除明确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外,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如相互不有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不享有继承权等等。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分情况处理。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达法定婚龄”这两种无效婚情形,以及“因胁迫结婚的”及“结婚登记时隐患有重大疾病的”这两种可撤销婚姻情形,因不涉及合法配偶财产权益保护问题,处理同居财产问题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允许自行协商解決,如果协商不成诉诸法院的,本条规定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即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多分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少分,完善了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有利于遏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发生的可能。对因重婚被确认无效的婚烟,处理同居财产时,还特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公序良俗。
回到上述例子,李某和陈某的婚姻属于一方登记结婚时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可撤销情形,陈某明显属于过错方,故法院在分割他们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时,应对无过错的李某予以适当多分,对陈某予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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