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1*-*-1**-0**
关键词:执行/财产保全扣划实施/自动履行/审执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若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基本案情
在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某地人民法院依申请裁定保全被告方27万余元财产,其中包含19万余元银行账户资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7.5万元款项。随后,被告方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法院直接扣划保全账户内资金清偿案涉债务,原告方对该履行方式无异议。
经查,被告方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依法准许申请并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
执行结果
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某民初某号民事裁定:划拨、提取被告方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5万元。2024年10月29日,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被告方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全部款项发放给原告方,并向被告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执行理由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已被保全的款项作出扣划裁定(下称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该措施可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也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不影响征信的前提下履行债务,符合双方利益,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操作中需强化审执协同,防范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其一,该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制度功能。财产保全制度旨在通过限制被保全人处分财产,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以往即便债务人愿主动以保全财产偿债,通常仅能选择解除保全后履行或待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两种路径,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及时实现,也会导致债务人信用减损。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扣划保全款项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文书自动、及时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权益,同时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省司法成本。债务全额清偿的,法院可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其二,采取该措施应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应释明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交承诺书;受理后需主动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若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涉诉或执行案件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