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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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典型案例/何某域与王某芬执行实施案

作者:罗金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7-21

执行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XXXX-XX-XXX-XXX

关键词:执行 恢复执行案件 执行和解 规范文明 替代履行


PART 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因其四名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XXXX年X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申请人与四名子女达成调解协议:“自XXXX年X月起申请人由四子女轮流赡养一个月”,法院据此作出生效调解书。嗣后,申请人次女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申请人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某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调解书履行赡养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其身体条件已无法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生活照料,但是愿意通过支付赡养费用的形式替代履行。

某法院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以支付赡养费的形式履行赡养义务,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以支付赡养费(缴纳养老机构费用)的方式替代轮流赡养。被执行人支付赡养费,并承诺后续将按时支付赡养费,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PART 02 执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本案属于典型的“老养老”案件,被执行人作为赡养义务人,自身也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无法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轮流赡养行为义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通过由被执行人“支付费用”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以替代履行赡养行为义务,契合了双方需求,有效化解了“老养老”案件中赡养义务人履行不能的困境,既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也让耄耋老人安享晚年。


PART 03 执行要旨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PART 04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条

一审:某法院 民事调解书(XXXX年X月X日)

执行:某法院 结案通知书(XXXX年X月X日)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系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4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法、公司犯罪
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46 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法、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