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吴某原系夫妻,2016年10月1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刘某与吴某约定婚后共同房产(即位于XXX的房产)归婚生子刘某某所有。事后,刘某迟迟不履行过户义务,无奈之下,婚生子刘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1、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2、请求法院判令刘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刘某认为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其子刘某某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这一条款。
至此,原告与被告的观点完全对立,那么法院会支持谁呢?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目的的赠与行为,其与一般赠与的具有区别。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某与吴某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上述论述,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某的诉求,判决离婚协议有效,且刘某需要配合刘某某办理过户手续。
从该案件不难看出,法院最终认可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将共同房产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律师据此来分析解答文章开头的疑问。
一、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
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但是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所处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财产或者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第三人财产做出的约定无效。(二)双方的约定不能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想假借离婚将房子过户给孩子来逃避债务的,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二、离婚协议一旦生效,除非法定情形,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区别于一般赠与,不能以未过户而撤销。其次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欺诈与胁迫,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但婚姻法解释二中却只规定了,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时才具有撤销权,这是家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不少夫妻当初之所以愿意协议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在财产上做了让步,所以离了婚后再秋后算账当初财产不公平的,法院将不予处理。
这一点也同样体现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所以建议在签署这些财产分割明显倾斜的协议时一定要谨慎。签协议时轻松,反悔可就难了。
三、在协议中千万要约定好过户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
虽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由孩子享有财产所有权,但是房产权属并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而直接变更。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想让孩子最终享有房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才是关键。而因为过户是一个特殊的行政行为,法院在判决中不会直接判决过户,只能判决对方配合履行。因此,最好的方法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逾期过户的违约金。这样在起诉的时候,不仅可以要求对方配合过户,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进而督促对方遵守信约、配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