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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飞强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大专文化,住赣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XX,北京市XX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同年2月1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指定辩护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黄X、邱X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王X朋友在东莞市XX荷酒吧喝酒,期间,王XX让妻子熊X前往酒吧街停车场将其车辆(车牌号粤XXX)先行开回家,王XX欲与朋友继续在酒吧街喝酒。后因熊X担心自己的驾驶技术而不敢将车辆从停车位挪出,遂让王XX帮忙将车辆挪出。后王XX驾车从停车位挪出驶向停车场出口时被交警查获并带回交警大队。经检验,王XX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6.83mg/100ml。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的证人熊X、黄X、邱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鉴于被告人王XX系为挪车而驾驶车辆,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未考虑被告人系为挪车而驾驶车辆的情节,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系初犯、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较轻、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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