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襄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君诉被申请人A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A公司以郑某名义诉罗某华、吴某凤一案中,樊城区法院(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XX1、000XX2、000XX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的执行款180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郑某名下位于襄阳市房屋(房产证号为:襄州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A公司以郑某名义诉罗某华、吴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樊城区法院(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XX1、000XX2、000XX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的执行款18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郑某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郑某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房屋(房产证号为:襄州区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