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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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签下的欠条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志毅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1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马XX,女,汉族,XX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被告:许XX,男,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马XX与许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9312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津03民终59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37,7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21年4月30日起至清偿时止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被告2013年1月相识后与2014年5月确定同居关系。多年来原告始终在经济和生活方面给予被告多方面支持和照料。但被告非但没有珍惜双方的感情,并于2021年3月与原告提出分手。

2021年3月31日,原、被告就同居期间被告所欠原告债务237700元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由原告出资购买的陆地巡洋舰车牌为(鲁JR××**)变卖后剩余尾款1177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偿还原告,同时剩余款项12000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表示如期偿还。债务到期后,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2021年4月30日到期的117700元债务。事后原告于同年5月5日再次索要欠款,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以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马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还款协议1份、借条1份、光盘1张(马XX与许XX之间的电话录音两段)。XX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许XX辩称,我不认可与原告有借贷关系,我们之间在一起这么多年吵闹多次,每次谈及分手的时候原告都让我给她打欠条,我打过多份欠条。涉案欠条是我俩最后一次分手的时候她让我给她打的,具体时间忘了。丰田陆巡这辆车是我通过优信二手车平台购买的。是二手车,挂的公司的户,36万元买的,首付4万多,贷款具体数额忘了,每月还9000多,偿还4年。后来还不上贷款,贷款逾期了我要卖车,车在原告处不给我,我没办法才给她写的条。

被告围绕答辩意见提供同居期间微信转账记录84张,涉及金额20万元左右,拟证明同居期间被告给原告花的钱。并提交银行卖车的打款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XX与许XX系同居关系。2021年3月31日双方分手时,马XX与许XX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许XX将卖车款385000元(鲁JR××**号陆地巡洋舰汽车)偿还贷款267300元后剩余的117700元给付马XX。同日,许XX向马XX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许XX欠马XX陆巡鲁JR××**卖车后所得尾款117700元,同意于2021年4月30日偿还。该款项到期后,许XX未如约履行给付义务。同日,被告许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许XX向马XX借款1200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此款项马XX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许XX,许XX借期为五个月,2018年8月31日到期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3%计付逾期利息,可逾期期限为两个月,如2021年10月31日仍未还清,法律解决。”被告许XX签字。

另查明,双方同居期间被告为原告出具多份借条,原告当庭陈述“我们一打架就让他把我给他花的钱还我,所以被告给我打过借条,但好了以后都当他面撕了。不会另行再拿其他的条起诉了”。被告2018年8月31日出具的“借条”原告庭审中认可并非实际借款,亦无“马XX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许XX”的情形,系双方分手时被告许XX欠原告款,出具成了“借条”。被告许XX当庭对上述欠款均不予认可,认为还款协议及借条均是原告提前书写的,其没有看具体内容就签字了,不同意还款。

再查,2021年3月3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及借条前,双方就卖车、被告给付原告款项等事宜进行了电话通话,马XX说:“就这些其他的我也不要了,买大车的那些钱我都不管你要了,你给你老家装修房子的钱我也不要了,你只要把信用卡给我还上就行。可以吗”。被告许XX说:“行”“我现在真没这个能力,我给你20万就完了。行吗。你也别跟我算那个细账了。”“你先这样写,到时候我再给你写份别的不就完了吗”。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还款协议是否真实有效,被告应否按约给付欠款117,700元及利息;二是被告许XX出具“借条”的性质,被告应否给付原告。

本案中,2021年3月31日马XX与许XX签订的还款协议及欠条,许XX认可签字的真实性,但认为是原告提前书写的,其没有看具体内容就签字了,且抗辩牌照号为鲁JR××**号陆地巡洋舰汽车实际出售价格为372000元,通过2021年3月31日双方的电话通话录音显示,该录音形成时间在协议及欠条之前,双方是对卖车款及分手后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的协商及确认,通话录音中许XX认可给马XX200000元,与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及借条数额相互印证,该“借条”实为原、被告分手时对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的确认,故案涉还款协议及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许XX应给付协议约定及借条数额对应的款项。

关于利息的主张,原告表示不再主张,本院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XX237,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6元,由被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王志毅,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党员,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党支部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1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