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志毅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5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广场附近与人发生争执,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民警秦某、张某及辅警陈某、刘某赶至现场后,刘某拒不配合出警民警的工作,在民警将其控制并核实身份过程中,刘某多次对民警及辅警实施辱骂、吐口水、踢踹等行为,后民警将其控制强行带回板厂路派出所处置。在控制带离过程中,刘某仍多次对民警及辅警进行辱骂、踢踹。刘某被带派出所接警大厅后,刘某再次踢踹辅警陈某,后被民警控制后交由中塘派出所值班民警查处。在处置该警情过程中,刘某致民警秦某、张某及辅警陈某不同程度损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秦某外伤致体表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外伤致腰背部、双下肢体表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外伤致阴囊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此次犯罪系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刘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刘某年事已高且自身身体状态不好,个人家庭负担较重。综上,请求法庭对刘某从轻处罚。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