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韩某与安某原系同事关系,安某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起陆续向韩某借款,韩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了款项。2021 年 6 月 21 日晚双方通过微信就借款事宜进行对账,扣除安某已经偿还 的款项,安某确认尚欠韩某借款 16,500 元,后安某又通过微信向韩某借款,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借款 500 元、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借款 3,000 元、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借款 300 元、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借款 3,000 元、于 2021 年 9 月 19 日借款 2,500 元、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借款 3,000 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借款 2,000 元、1,000 元。截至韩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安某尚欠借款 31,8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安某向韩某借款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据,但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韩某可随时要求安某还款,安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韩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安某尚欠韩某借款本金 31,800 元的事实。现韩某要求安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31,800 元以及该款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韩某要求安某偿还借款 31,800 元并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某借款本金 31,800元,并支付以 31,8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5 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案件,最重要的两点就是:借贷合意和款项出借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把握这两点,对于把控案件非常重要,本案中承办律师在办理该案中着重准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出借记录,在微信聊天中注意收集借款人承诺还款的证据,并知道出借人也就是我本案的委托人通过微信下载保存转账凭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最重要的两点就是:借贷合意和款项出借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把握这两点,对于把控案件非常重要。因此在该种类型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果对上述要点无法把握的情况下,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