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威海A公司与苏州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承接B公司某景观工程的施工工作,施工完成后,双方经审计,最终确定B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83万余元,现B公司已支付120万余元,剩余款项未支付。A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委托律师诉讼。
律师点评:本案中双方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有工程审查定案书、有A公司开具的发票等证据,且B 公司已支付120余万元,证据充分,剩余欠款A公司多次寻找B公司,B公司无人对接,无人负责,致使A公司权利受损。综合分析后,确定诉讼为本案解决的唯一途径。代理律师接手该案后,积极推进案情,协助法院多方寻找被告,最终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如期开庭,A公司同意在本案中直接扣除应支付B公司的管理费106534.06元,最终法庭采纳A公司全部证据,判决B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53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53026元。 当事人很满意。
律师建议:在本案中出现无法联系债务人的情况,为了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诉讼追讨欠款是唯一的途径。现实生活中,也有债务人承认债务就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及时主张权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记住哦,法律规定有诉讼时效,也就是人民常说的“过期不候”哦!因此,律师建议您,遇事不要怕,解决问题最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