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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郑X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余江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2,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西北电力设计院工程师,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抓获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黄X郑X孙X赵X刘X刘X2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辽12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孙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赵X犯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48.698元;刘X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黄X郑X孙X赵X刘X刘X2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黄X郑X孙X赵X犯诈骗罪,上诉人刘X刘X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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