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这意味着,即便之前的遗嘱经过公证,若遗嘱人后来又立了新的遗嘱,不论新遗嘱是否公证,只要内容与之前遗嘱抵触,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比如遗嘱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甲,之后又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乙,那么最终房产应按后一份遗嘱由子女乙继承。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与保护,使其能更自由地处分个人财产,根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遗嘱安排。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若情况改变,可随时重新订立遗嘱,确保遗产按自己最新的意愿进行分配,保障财产传承符合其内心真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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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曼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