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处对象。后被告因家里装修房子向原告借钱,原告给被告现金9万元,另通过微信转账2.5万元,共计借给被告11.5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在相处十几天后分手,原告向被告索要其借款11.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归还借款5万元,剩余6.5万元未还,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案情进展:
我们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始准备并及时立案起诉,为了保证以后判决难以执行,保全了被告银行卡,积极准备开庭所需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涉案款项系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我们对被告的说法进行了反驳,原告借给被告的11.5万元应明确为借款,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对借款期限和金额进行了明确,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被告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涉案款项为原告给其的彩礼款,但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该款项性质明确为借款。在实践中,即便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款性质确定为彩礼款,女方也应承担返还义务。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