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冼洪永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3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佛山市XX厂、佛山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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