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雨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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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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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责任

发布者:谢雨池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1246人看过


 【案例1】

 

  九网公司将其入境中心以部门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给姜权。杨某于2007年6月进入九网公司,在姜权承包经营的入境中心从事计调工作。入职后,九网公司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08年6月8日,杨某在参加活动中不慎跌倒,后脑着地受伤,被送到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0月31日,杨某出院。杨某支付医疗费21万余元。2008年11月9日,杨某因阵发性肢体抽搐伴意思障碍1天在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11月18日出院。杨某支付医疗费10167.40元。

    2009年1月13日,杨某到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538.8元。2009年1月20日下午,杨某因急救,支付救护车费用等74.4元。2009年2月17日,杨某到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687.6元。2009年3月19日、20日,杨某到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226.8元。2009年4月16日,杨某到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95.6元。2009年6月11日,杨某到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81元。2009年11月12日,杨某到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43.9元。2009年11月19日,杨某到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15.70元。2009年11月26日,杨某到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18.4元。双方确认于2009年9月底解除了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一、关于杨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主体。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杨某与九网公司于2007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后,九网公司应当及时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九网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杨某受伤生病治疗后其相关费用不能得到报销,应由九网公司承担责任。九网公司将其入境中心承包给姜权经营管理,故应由姜权与九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杨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用之一,九网公司未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导致杨某因病治疗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因此,九网公司应当在医疗费用可报销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规定,九网公司在未投保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累计不超过87764元(2007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1941元的4倍)。鉴于杨某在2008年全年度内二次住院已经支付了住院医疗费达到了二十多万元,故九网公司应赔偿杨某2008年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不能报销部分中不超过87764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即九网公司应赔偿杨某87764元,姜权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9月底解除,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杨某的医疗费,因系门诊、购药等票据,参照《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条规定“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一)住院医疗费用;…”因杨某该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住院医疗费用,且杨某未举出该药费的具体药名等构成明细及治疗所需的病历,故其主张该部分金额应当由九网公司予以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

 

    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民生物业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民生物业公司未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杨某月22日夜晚滑倒致头部受伤。11月29日至12月7日,杨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6968.36元。杨某出院后于23日,在四川省盐亭县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报销医疗费12364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本案中,因杨某在民生物业公司的工作时间仅有9个月,此前也未参加成都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故其要求民生物业公司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偿未报销的住院费用,并无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总结】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在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损失,而非承担全部医疗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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