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刑民之别
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 艾文华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条定义了重婚概念的内涵,即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民法典》基本沿用《刑法》关于重婚的定义,因此在刑事和民事上,重婚概念的内涵是一致的。区别在于重婚的外延,即适用范围,具体的说,就是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上有所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其中一人有配偶,则构成重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其中一人有配偶,则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构成重婚。
但上述第二种情形仍在《刑法》重婚罪的打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因此1994年2月1日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在民事上不属于重婚,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但在刑事上仍认定为事实婚姻,应当以重婚罪论处,这就是重婚的刑民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