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管辖
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文华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一方面具有独立性。首先,它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另行起诉;其次,即使本诉不存在了,如原告撤诉,反诉也可以继续存在,法庭不会因本诉的撤回而停止审理。
但另一方面,反诉也具有一定的从属性。首先,只有先有本诉,才能后有反诉,反诉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抗、瓦解、吞并本诉;其次只有法庭把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反诉才得称之为反诉,否则它该是啥就是啥,就是不叫反诉。
正是因为反诉具有独立性和从属性这一互为矛盾的双重属性,所以反诉的管辖也体现了这一双重性。具体而言,在地域管辖上,反诉从属于本诉,但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上,则体现出独立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