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和赡养
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文华
父母和子女,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人身关系之一。生而为人,未成年时都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成年后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律关于抚养和赡养的规定,既维系了亲情与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对人类的生存繁衍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亦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监护关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说明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自子女成年时起,子女即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亦告终结。
通常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也是出于人类的天性,一般不会存在争议。除非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会有给付抚养费的问题,不过也比较容易判别。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很多朋友则比较模糊,对于父母何时需要赡养、如何履行赡养义务把握不准。
义务的存在和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赡养而言,自子女成年时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已经存在,但何时需要履行,则要根据父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还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纳入到父母应予抚养之列,扩大了总则编关于父母抚养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就“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外延作了列举式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就抚养和赡养的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归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子女成年时该抚养义务终结,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例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该赡养义务自子女成年时即已存在,但只有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需要履行。当父母健康状况尚可,经济上能自食其力时,做儿女的心里有牵挂,电话常问候,常回家看看就算是尽到赡养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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