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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管辖

发布者:艾文华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02人看过


离婚的管辖

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文华

古人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劝和不劝离是中国人的传统,但是近年来,离婚案件却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其实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说明人们思想观念日益开放多元、经济生活愈发独立自由、社会地位更加男女平等。当婚姻被共同生活证明为失败时,离婚便成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选择。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在哪里离婚也就成了一个问题,是在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或者居住地?非法律专业的朋友们很是头疼,于是经常有人问及。在这里我把离婚管辖的问题归纳起来说一说。

离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具体规定于《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协议离婚要到哪里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所谓常住户口所在地,就是户籍地。也即协议离婚只能到男女一方的户籍地办理,在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

如果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时,就只能诉讼离婚了。对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首先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就是户籍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地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几种不同情况下的离婚诉讼管辖:

1、夫妻均生活在住所地、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不满一年的。这样就比较简单,任何一方都只能向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如果是留守方起诉离婚,可在自己的户籍地,也可在离开方的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是离开方起诉离婚,就只能回到户籍地了。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户籍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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