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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者:艾文华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80人看过


遗嘱、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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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遗嘱、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三个概念的性质及相互关系。

一、遗嘱和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其死后处分个人财产的嘱托。只不过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嘱称为继承遗嘱,也是狭义的遗嘱,我们通常所说的遗嘱即为此类。而自然人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遗嘱则称为遗赠。

所以遗赠是遗嘱的一种。遗嘱的外延大,是属概念;遗赠的外延小,是种概念。遗嘱的种类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知继承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作出遗嘱,并不需要继承人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而遗赠则不然。遗赠需要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后一定时间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遗赠是一种合同行为,是关于遗产的赠与合同。

遗嘱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只有遗嘱人死亡,其个人财产才转化为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其中之所以用“撤回”,而不用“撤销”,也表明了遗嘱在遗嘱人生前并未生效的法律地位。

继承遗嘱和遗赠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各有不同。继承遗嘱于遗嘱人作出遗嘱时成立,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时生效;当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遗嘱对该继承人“确定不发生效力”。遗赠于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当受遗赠人作出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则遗赠明确不成立。

二、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从该法条可知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的一种,是附义务的遗赠,受遗赠人需要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当然也附期限,但却与遗嘱形式的遗赠有所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自遗赠人和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成立,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

三、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遗产处理中,遗赠扶养协议处于优先的法律地位,而继承遗嘱和遗赠则处于同一顺位。

遗赠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合同,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遗赠的财产发生灭失,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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