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文华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金钱债务的违约利息及清偿顺序

发布者:艾文华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73人看过

金钱债务违约利息及清偿顺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艾文华18191506256

金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就会产生违约利息。

首先,违约利息如何计算?

当然,民事行为实行私法自治,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但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该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当事人没有就逾期利息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就得根据法律的规定计算逾期利息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某些领域的金钱债务的违约利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作为该领域违约利息计算的依据。

一是欠付工程价款的违约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是买卖合同的违约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四是民间借贷的违约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是其他有偿合同的违约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都属于有偿合同,其违约利息法律有规定,自然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有偿合同,如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没有关于违约利息的规定的,则根据该条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以上关于违约利息法律规定的统计未必全面,但现有法律没有就违约利息作出一般的、统一的规定倒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仅限于有偿合同。事实上无偿的合同如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等,由于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会产生金钱债务及违约利息;还有因为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达成的损害赔偿、补偿、返还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无偿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也会产生违约利息的问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无偿合同金钱债务的逾期利息,是否应该主张?究竟如何计算呢?

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很难做到统一判决的。例如,在现有买卖合同违约利息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以前,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627民再7号认为:原审原、被告债权债务属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审原告请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参照民间借贷规定计算违约利息。例如《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8民终229号认为因农博汇合作社未与许某一约定代偿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参照民间借贷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司法解释规定,其诉请许某一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部分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注:案件事实发生于2016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从法理而言,太康县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为由而不予支持,是值得商榷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逾期履行金钱债务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无疑是存在的,只是违约责任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而已,所以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为由而否定违约责任的存在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的。

然则违约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无偿合同究竟应当参照上述哪一种类型的规定呢?

既然法律规定对其他没有规定的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其实就是把无偿合同排除在外了,也即无偿合同不宜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除非没有其他更“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我们通过考察逾期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其实就是资金占用的利息,是最类似于民间借贷的性质的了而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是最轻的。因此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无偿合同的金钱债务的逾期利息,根据以上的分析,同时参考现有司法判例,主张参照最相类似的、违约责任也最轻的民间借贷规定,是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般结论:

(一)逾期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但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逾期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利息,当事人没有约定,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三)逾期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利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四)逾期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利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无偿合同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的规定,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当然,为了避免讼累以及诉讼风险,合同的条款一定要全面、详细,尤其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更应当具体、可行。若如此,则很多纠纷就消灭在萌芽状态了。

其次,金钱主债务和利息的的清偿顺序又如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利息可以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除了执行程序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外,其他的约定利息、法定利息,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等都属于一般债务利息的范畴。

那么利息和主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以及一般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间的清偿顺序又是怎样的呢?

如果债务人的给付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也就不存在清偿顺序的问题了。当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清偿顺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样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顺序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该法条的文义,其中“利息”仅指一般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条中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包括主债务和一般债务利息的。

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可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给付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清偿顺序如下: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一般债务利息;

(三)主债务。

(四)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