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是否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 艾文华18191506256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共同债务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因此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必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为违约、侵权行为导致的共同债务,法律明确规定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只有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共同债务人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只承担按份责任,各自承担的份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那么毫无疑问,债权人可以适用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向任一债务人主张任意比例的债权。
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通常没有订立较为正式的借款合同,只由借款人出具简单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共同债务人的身份。
第三人如果明确为保证人,则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方式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则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否则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第三人只是在借据、收据、欠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且签名或者盖章又不在借款人署名处,则既不能被认定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然也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因为第三人有可能只是见证人。
如果第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在借款人署名处并和实际借款人并列,则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实际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债权凭证上明确的债务范围内和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在通过仲裁或者诉讼主张债权时,务必充分运用现有法律的规定,尽可能合法地扩大债务承担的主体范围,这是债权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