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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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遗嘱中规定居住权?

作者:孙海孟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4次举报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居住权人先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应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就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并可就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并申请登记。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继承人先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的,后申请设立居住权登记,应就继承转移后是否发生处分登记予以审查,若发生处分登记,其受让主体,如受让人和抵押权人因不知道存在设立居住权遗嘱情形,应视为善意第三人,此时已转让的,所有权人已非继承人,已不能再继续针对遗嘱人遗产进行设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只能就所造受损害要求继承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孙海孟律师,贵州秉尚(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善于与人沟通,同时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秉尚(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7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