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9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被害人王XX之子)、王XX(被害人王XX之女)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徐XX:女性,1956年生,文盲,农民,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辩护人:刘玉波,云南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又名XX):男性,1963年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辩护人:何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徐XX和张XX涉嫌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被害人王XX死亡。
法院判决:
认定徐XX和张XX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徐XX因受精神疾病影响,部分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徐XX和张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XX受徐XX邀约和指使参与作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作用:
刘玉波律师作为徐XX的辩护人,提出徐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并发现徐XX有精神疾病。
判决结果:
徐XX和张学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6月18日止)。
作案工具盐棒一根被依法没收。
张XX需赔偿原告人因王XX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50%,即人民币1525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