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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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报告】离婚纠纷中被告缺席情形下能否判决离婚?财产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681人看过


 

 

检索报告离婚纠纷被告缺席情形下能否判决离婚?财产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

杨光辉15564418870

总结:

1、离婚纠纷中被告缺席情形下亦可判决离婚;

2、财产关系无法查清的,不予处理,释明可另案主张。

检索平台:把手案例lawsdata.com

生成日期: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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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结果:本报告包含裁判文书4份

案例摘要

案号:2017)鲁1428民初197号

审理法院: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02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的,原告于某甲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处理好家庭矛盾,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马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案号:2017)鲁1402民初44号

审理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31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亦希望双方及时沟通,原告给予被告更多的理解与照顾,但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对于该婚姻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够积极挽救,双方属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双方可另行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案号:2017)鲁1428民初20号

审理法院: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08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客观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范某某下落不明,在2017年春节期间也没有回家,其家人也不能与他取得有效联系,且二人结婚时间较短,分居时间较长,尚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范某某的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于某某与范某某的财产情况,由于范某某未到庭,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于某某要求依法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因范某某未到庭,无法查清双方财产情况,本院不予处理,于某某、范某某可另行主张。

案号:2018)鲁1428民初746号

审理法院: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05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客观标准。本案中,王某2下落不明,其家人也不能与她取得有效联系,且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综上,王某1与王某2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王某1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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