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杨光辉1556441887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94-12-01
【生效日期】1995-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停工日开始计算工资支付周期,不按公司工资发放办法计算,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5224号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6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