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辉律师

  • 执业资质:13714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实务参考】租赁物转让后,关于预收租金的处理?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1128人看过


【实务参考】租赁物转让后,关于预收租金的处理?

杨光辉155644188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

    在发生租赁期间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即所谓“先租后卖”时,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而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买受人承受原租赁合同成为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而原出租人则脱离租赁合同。故“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指向原先存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变更后存在于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保持债的同一性,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关于预收租金的处理。原出租人或受让人未将租赁物让与事由通知承租人者,承租人对原出租人支付租金(或预付租金),对受让人仍生效力。在所有权变动之前原所有人预先收取的租金,新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原所有人返还。承租人不负有就已经预先交付的租金再次向新所有人给付的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