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罚金数额的考量因素
杨光辉15564418870
总结:
1、犯罪情节;
2、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3、犯罪分子是否已成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7年11月4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八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李 兵(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2001年02期
一、如何依法适用财产刑
修订后刑法分则条文中对财产刑的适用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并处,一种是可以并处。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规定》第1条对并处、可以并处财产刑应当如何理解问题予以明确:对于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必须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于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原则上也要尽可能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只有在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根据具体案情,对犯罪分子也可不判处财产刑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不对其判处财产刑。这主要是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应当判处财产刑而不判处的现象,对依法适用财产刑作了强调。
二、具体罪名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财产刑适用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看,如果仅简单地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往往难以有效地惩戒犯罪分子,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一部分犯罪分子因能轻松缴纳罚金,而感受不到财产刑对其经济上的惩戒作用;一部分罪犯因没有财产无力缴纳罚金,导致罚金刑的判决成为“空判”,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不良影响。为此,《规定》第2条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时,除了要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判处罚金的数额,使财产刑发挥其应有的刑罚效果。
修订后的刑法分则中有一部分条款对具体适用罚金刑的数额幅度、计算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条款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罚金刑的具体数额幅度或者计算标准的罪,以往的做法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就该罪作出司法解释来解决罚金数额的问题,但这仅解决了个别罪的罚金刑适用问题。考虑到对于刑法分则中大量罪的罚金刑数额问题,近期内不可能也无必要一一作出规定,另外,对各种危害性不同的犯罪,不可能也不宜规定共同的罚金数额幅度或计算标准,或者规定判处罚金刑共同的最高限额,因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的规定,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具体数额幅度或者计算标准的,规定了判处罚金的下限,即判处罚金最低数额为1000元。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的问题,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没有个人财产,罚金是一种刑罚,与民法规定的监护人民事责任是不同的,对其适用罚金势必造成由监护人实际承担刑罚的情况,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导致株连他人的后果。另一种意见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适用罚金刑。主要理由:1.刑法未规定对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罚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对其适用罚金刑,否则就是违法;2.不是所有未成年人都没有个人财产;3.对未成年罪犯适用财产刑,特别是依法尽可能多地单处罚金,可以避免他们因进入监改场所执行而交叉感染,有利于挽救、矫治未成年罪犯。在征求意见时,多数同志赞成后一种意见,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应当依法适用罚金刑。但对于未成年罪犯如何执行罚金刑、是否应当同成年人有所区别以避免造成由其监护人实际承担罚金刑等具体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对未成年罪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对未成年罪犯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考虑到治安行政处罚中最高罚款数额为200元,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的下限也应当与成年罪犯有所区别,因此,《规定》第2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依法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为500元,既与治安行政处罚相衔接,又同成年罪犯的罚金数额拉开一定差距,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