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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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年度审计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金融证券 |1407人看过


相关规定年度审计

杨光辉155644188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2031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22

二、公司因其自身或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应当于 2020 4 30 日之前发布临时报告,据实说明不能按规定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披露时间,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未能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进展情况以及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等作出专项书面说明,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原则上不晚于 6 30 日。公司因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可以在 2020 4 30 日前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并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及时补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按照本公告延期披露经审计的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应做好与2020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间的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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