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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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788人看过


【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杨光辉15564418870

一、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0820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0901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在条款内容的理解上,应该注意如下几点:第一,规范的主体应主要限定在享有信贷配额和使用信贷资金的企业。自然人个人并不排除在该条款之外。第二,有信贷资金的转贷方式。第三,转贷的目的是牟利。需要说明的是,条款本身只规定了转贷牟利,但对牟利未作出限定。从文意解释看,因属信贷资金,则至少高于信贷资金的银行贷款使用利息才可能构成牟利,这与司法实践中保护企业间借贷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应该是一致的。但转贷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多少才构成牟利,需要有一个具体判断的问题,不宜一刀切,因为借款人除支付贷款利息外,其仍有其他投入损失。第四,本条款并未区分该转贷行为的偶发性还是营业性,而是认为只要具有信贷资金转贷牟利行为,司法即持否定态度。P263-264】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修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通知

第二十六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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