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3) 25号)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3) 25号)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