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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及法律后果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5283人看过


【相关规定】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及法律后果

杨光辉155644188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3.01.01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4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中心,是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公开、集中原则的实现载体,也是确保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审程序中除转入督促程序以及开庭前能够调解结案的外,案件一律都要开庭审理,只有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原审如存在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P1035】(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本条第三项,要特别注意公告送达的情形。实践中,人民法院未穷尽常规送达方式而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情形并不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因此,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在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时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如当事人离开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到新的住所地营业,应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若其怠于履行申请变更登记义务致使其未获送达的,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依据本项事由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P10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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