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报告】以宁津县人民法院为例谈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时诉讼请求的写法?
杨光辉15564418870
总结:
解除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
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元及各项损失***元;(适用于买方)
被告***返还原告***。(适用于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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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2020.09.11
关 键 词:文本(裁判结果):解除;地域及法院:宁津县人民法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类型:判决书
检索结果:本报告包含裁判文书3份
案例摘要
案例1:德州金正衡器厂与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宁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德州金正衡器厂与被告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187的《订货合同》。
二、被告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德州金正衡器厂涉案的3*18米的SCS-150T地上汽车衡器一台及附属配置(宁波柯力数字化40T10台、仪表一块、信号线15米、28#槽7道、12#面板、封四空、称台四节)。
案例2:山东恒硕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毅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宁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山东恒硕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毅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机械手购销合同》。
二、被告东莞市毅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恒硕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8000元及各项损失217000元。
三、被告东莞市毅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销售给原告山东恒硕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械手自行拉走。
案例3:王永建与李连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1422民初736号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永建与被告李连俊的电动车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连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永建购车款10500元。原告王永建于同日将购买被告李连俊的时风牌电动车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