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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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经销代理 |1088人看过


(2015)民二他字第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5]2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多数意见。当事人工作人员袒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单一的《聘书》尚不足以证明与受托与受托    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人事关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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