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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事由免赔,是否成立

作者:刘嘉成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5次举报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以营运车辆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资格证为由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但该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结合以下具体案例予以分析。

2019年9月4日10时许,周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东莞市某路段行驶,与赵某驾驶的该路段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粤H3××××(粤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发生致二车受损、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9120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粤H3××××(粤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东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保财险东莞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事故发生时赵志军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商业三责险应予拒赔。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保财险东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是否免责的问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与车辆驾驶证的不同处在于,从业资格证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评价,而车辆驾驶证是对驾驶机动车能力的认定。无从业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不必然导致承保车辆运行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即不会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故对不具备从业资格证是否应当免责,应结合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解释说明义务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等情况从严把握。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从业资格证的表述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该表述内容含义不清,并未明确要求驾驶员取得何种许可证书或者必备证书,不足以认定人保财险东莞中心支公司就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向投保人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可见,案涉保险合同中该免责内容不能成为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内容。故人保财险东莞中心支公司提出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明确解释说明义务,不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相关的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并应对承担举证责任,如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则该条款不生效,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刘嘉成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法律实务和诉讼技巧娴熟,擅长处理劳动纠纷、人损赔偿、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侵权、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