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李某与程某聚餐喝酒,酒后李某驾车回城区,在回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程某死亡。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全责。程某近亲属起诉李某赔偿。
在本案发生后,李某并没有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因此并未收集其在聚餐过程中程某有没有喝酒、有无劝酒等行为的证据。一审判决李某赔偿程某67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4万元。李某不服,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本案,特提起上诉。
2、本案二审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李某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本次交通事故李某全责,程某自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律师上诉后,主张,第一,根据我做刑诉法规定,李某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程某近亲属乙方不应当主张精神损失费,一审支持4万元,属于错判;第二,虽然在本案一审阶段,李某没有手机程某是否同饮或者劝酒的证据,但程某是成年人,李某是经交警大队认定的醉驾,程某明知李某醉驾,仍乘坐其车辆返回城区,自身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
3、在一审法院重审后,剔除了判决李某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失费,但并没有就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自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致使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李某饮酒与程某死亡没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因此未支持程某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4、本律师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本律师提出的观点,认为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应当使用侵权法的规定,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判决受害人自身承担赔偿总金额20%的责任。
律师评价本案,本案应当属于一个经典案例,本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曾与一审法院多名法官和其他律师讨论此案,除本人外,其余人一致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中划定一方全责后,不应当在区分受害方存在过错责任。交通事故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本律师是第二次承办此类案件,两次案件都证明本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认定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