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亚|时间:2018年09月19日|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2月15日,被告董XX、米X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到原告借款744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该借款于2016年12月15日归还。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均以现在没有钱为由推脱二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证明资金的实际交付和双方当事人事先将利息约定如本金是否有效的问题。庭审中,姚律师提交了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用于证明原告具有出借能力,加上借条原件,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年息并没有超过年利率24%,因此,应当予以支持。
下一篇
上一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案